新乡学院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房屋出租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属区出租房屋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将私有或分配使用的校内居住房屋进行的出租。
二、校内房屋一律不得对在校学生出租。
三、学校教职员工(含家属)所有的校内住房对外出租,必须由出租人出具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逐项填写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出租。
四、房屋出租应向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房屋出租合同、承租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出租人与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五、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
2、承租的房屋仅用于居住,不准作为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
3、承租房屋禁止存留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占用消防应急通道;不得在地下室居住。
4、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反学校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凡因承租人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均由承租人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6、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致使房屋结构和相关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赔偿。
7、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住房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助承租人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7、对承租人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会同执法部门定期对院内房屋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经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房屋租赁和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新乡学院各校区。
新乡学院保卫处